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二条教学计划制定
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研究生教学计划。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课程名称应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课程教学应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学内容要与本科衔接,并体现层次、类型差异。
第三条 课程表制定
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研究生课程表,研究生课程表分为公共课程表和专业课程表,一般于上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
公共课程表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学院共同安排。研究生院负责下达教学任务书,并编排公共课程表;相关学院根据公共课程表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协调解决实验课所需实验室等教学条件。专业课程表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与公共课程表冲突。
课程教学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必须在晚上安排的课程,须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基础理论课一般不允许3节或3节以上连排,确需3节或3节以上连排的课程须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开设新课
开设新课程,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附课程教学大纲报研究生院论证、审批;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批准后,录入课程库,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开设新课程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必要性: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
2.新颖性: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与行业最新进展;
3.系统性: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课程教学内容成体系、有深度,不与本科课程、研究生相关课程有重复;
4.可行性:任课教师、教学组织与教学方法符合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求;
5.稳定性:一般要求新开课程同时有2个以上教师承担,避免因人设课。
第五条 取消课程
凡连续三年达不到选修人数未开课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学院需取消该课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任课教师资格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他系列教师若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相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第七条 教学计划执行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上课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应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临时调课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同意后,填发《调课通知单》,并由相关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上课研究生和研究生教育督导员,任课教师需按《调课通知单》补上所调课程内容。
多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需同时列出所有任课教师及其教学安排。任课教师一旦列入当学期课程表,应按课表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换授课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方式与内容。
实验(践)课应严格根据实验(践)条件合理安排班级人数,保证每位研究生能独立操作,杜绝无实质实验(践)内容与实验(践)操作的实验(践)课程。
第八条 教学管理与评估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学校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处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
第九条 教学改革
研究生院支持任课教师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的教学改革,支持选用国外先进水平的外文教材,支持教师聘请国(境)外专家上全英文课程。全英文课程需经课程责任教师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列入教学计划。
第四章 研究生
第十条 选课与退课
研究生开课课程表制定后,研究生院将开通研究生网上选课系统,供全校研究生选课。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一般应取消当前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因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少,达不到选课人数的学位课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安排好学期上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上选课结束后,可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选、补选。退选、补选课程须填写《研究生退课选课申请表》,征得导师同意,再到学院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本学院课程的退选课手续由学院教学秘书办理并保存申请表原件备查。公共课、跨学院课程的退选课手续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并保存申请表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
研究生应按时上下课,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积极与教师及其他同学互动,主动思考问题,高质量完成各项作业与考核。以任课教师课堂考勤为依据,无故旷课三次,取消其结业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校外课程学习
确有必要到校外教学单位学习有关课程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后,赴校外学习,其学习费用由研究生院、所在学院和导师各分担1/3。学习结束后,由教学单位出具其考试成绩和学分的证明(含成绩单、试卷、试题),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通过后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
研究生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及所学课程作出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教学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6-17周。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
各学院、学科要严格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课程结业考核方式,避免单一考核与单一成绩组成。各课程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考核,变更考核方式需报学院审核备案。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结业考试、课程论文(或设计方案、调研报告等)。
过程性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出勤情况,参与交流讨论情况,提交的平时作业、实验设计与报告、实践等情况给出相应的成绩,并以一定的比例折合成该门课程的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必须需客观记录在原始成绩登记表上。
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分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两种形式。任课教师要制订考试试卷、评分标准与原则;采取百分制,题量一般按照120分钟设置,原则上至少包括3种以上题型;试卷、评分标准和答卷制作形式参照研究生课程考试材料制作规范。考试答卷评阅要用红色笔逐小题批改,每大题汇总,得分栏和总分栏须有批阅教师签名,任何地方的分数改动都需要教师本人签名,大的改动需要注明原因。
课程论文。撰写课程论文应与考试配套进行,进展课或专题课,无论上课教师人数多少,应严格控制撰写课程论文的数量,一般一门课程以一篇课程论文为宜,论文字数以3000-6000字为宜,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内容与课程贴切并有一定的深度,杜绝科普性的知识介绍。任课教师要红色笔评阅课程论文,仔细审查每份论文,防止抄袭行为、引导写作规范、给出修改建议,评语及时反馈给学生,切实发挥指导作用;评阅要有任课教师签名,应给出客观成绩,减少随意性。学院要求各学科根据其主流期刊杂志投稿要求统一论文形式规范;学院定期检查不同课程论文之间的重复情况,防止一稿多用。
第十五条 考试管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各学院安排专业课程考试。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通知到人。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其中由责任教师作为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培养办与各学院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组成
研究生课程成绩需综合评定,一般由过程考核成绩、结业考试成绩、课程论文成绩等部分构成,各部分成绩权重要可根据课程实际确定;课程成绩要呈正态分布,成绩给出要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成绩单
课程成绩单分为原始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第一节课时拿到的登分册)和成绩录入系统后打印的成绩报告单两种形式。原始成绩登记表一般由任课教师用黑色笔手写,明确各类型成绩的权重,记录过程性考核成绩、结业考试成绩、课程论文成绩等,根据各类型成绩及其权重计算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任课教师要签名,学院要审核并盖公章。原始成绩登记表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修改,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缓考、重修(考)
研究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必须修读并参加考试。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的,可申请缓修或缓考1次;无故不修或不考的,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档案。
研究生课程成绩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的,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一次;二、三年级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还可申请终止该门课程的学习。重考或重修及格的,重考或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不及格的,则不能申请重考,作退学处理。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不及格的,必须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重考或者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十九条 课堂巡查
校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应进入研究生课堂,了解课程教学实施情况。
研究生院工作人员随机听课,每学期听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
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听课由各学院组织安排,每学期听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
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对本课程青年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使其尽快了解与熟悉研究生课程教学。
听课人员应尊重任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记录《听课情况记载表》。
第二十条 信息反馈
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汇总本学院听课信息,总结本学院听课情况;学院组织教学研讨,提出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对策与建议。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总结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及研究生院人员听课信息,并与学院沟通,及时推出优质教学课堂,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研究生院及时发布相关教学信息,重要信息报校领导传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维护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对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的行为,严格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校研务2012(15)号)文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