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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编辑:邱泽媛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农教[2005]220号

2005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者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三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Ⅰ级)和严重事故(Ⅱ级)两种。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者举报后,由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认定,报主管校领导核定。认定和查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须填写《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查处登记表》,由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实行通报制度。教务处定期统计汇总,并以《教学工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可认定为教学或者教学管理事故:

1.擅自使用教室或者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Ⅰ级)

2.不督促学生交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等),不按教学要求批改作业,或者不批改作业;(Ⅰ级)

3.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者实验室,或者上课时间已到仍未开门;(Ⅰ级)

4.上课时间乱响广播,影响正常教学;(Ⅰ级)

5.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教师或者学生,造成缺课或者教室冲突等情况,并未及时处理;(Ⅰ级)

6.教师上课(含指导实验、监考等)使用通讯工具;(Ⅰ级)

7.教师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散布腐朽思想、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或者不道德、淫秽内容等;(Ⅱ级)

8.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者因从事第二职业或者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Ⅱ级)

9.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舍弃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Ⅱ级)

10.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教学计划;(Ⅱ级)

11.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无故缺课;(Ⅱ级)

12.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者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以上;(Ⅱ级)

13.辱骂、体罚学生;(Ⅱ级)

14.因教师失误或者擅离岗位,授课(实验、实习)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学生受到伤害;(Ⅱ级)

15.对学生不考勤,不管理或者未组织好课堂(实验)教学,造成课堂(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Ⅱ级)

16.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选用教材造成教学无教材,或者擅自向学生推销、兜售教材;(Ⅱ级)

17.未及时组织教材征订,造成开学后一周内学生无教材;(Ⅱ级)

18.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范围和题目,有意泄题或者评卷故意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Ⅱ级)

19.在试卷审查、印刷或者管理过程中泄题;(Ⅱ级)

20.由于试卷出现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Ⅱ级)

21.考场安排、组织不当,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Ⅱ级)

22.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自离开监考岗位或者监考不负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Ⅱ级)

23.未及时评卷,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法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者丢失试卷或者成绩;(Ⅱ级)

24.因管理不善,丢失课程的学生成绩;(Ⅱ级)

2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或者成绩证明;(Ⅱ级)

26.审查不认真,错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含辅修、双学位等证书);(Ⅱ级)

27.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或者实验材料准备不充分,造成正常教学无法进行;(Ⅱ级)

28.无故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Ⅱ级)

第七条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Ⅰ级)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者, 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认定。

第九条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的,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条对Ⅰ级一般事故责任者,在其做出检查后,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加以改正,可视情节、性质和涉及范围在全院(系、部)或者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严重事故Ⅱ级责任者,在其做出检查后,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单项奖评定,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视情况减免。

第十二条出现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年终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评奖和申报晋升职称,并视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